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2005年,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原包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升格为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包钢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是由包钢(集团)公司于1958年成立的包钢党校、1979年成立的包钢职工大学、1980年成立的包钢培训处和1982年成立的包钢职工中专四校组建而成。
2007年包钢高级技工学校并入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包钢高级技工学校前身是国家“一五”期间(1956年)为建设包钢而配套成立的包头钢铁工业技术学校和包头冶金建筑工人技术学校,1958年在上述两校基础上组建包钢技工学校,1960年更名为包钢综合技工学校,隶属原冶金工业部,1978年更名为包钢技工学校,199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批准更名为包钢高级技工学校。
2018年因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包钢集团和包头市人民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包钢教育机构移交接收协议书》,明确1959年成立的包钢职工卫生学校和1981年成立的包钢矿山技工学校划归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至此,学院所有人员资产整体移交给包头市人民政府管理。
2019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批准设立内蒙古冶金技师学院,2024年2月经自治区编办批准成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办学宗旨,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包钢职院,蒙古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BAOTOU IRON&STEEL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英文缩写为BTISVTC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s://www.btsvc.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76号。现有白云鄂博校区和松梅街校区两个分校区,白云鄂博分校区地址为内蒙古包头市白云区通阳道3号;松梅街分校区地址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路25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政策及办学条件等保障。
举办者对学校办学活动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和评估。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服务理念,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创业素养、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走特色化办学之路,完善和推行产学研用、校企合作、校校联动、城校融合、政校融通等“四校”合作机制,以创新创业为驱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工学结合、产教融合为路径,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校
第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二)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自主开展各类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四)依法与海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机构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经批准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补助收入、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基于自身优势和特色学科体系,紧紧围绕地方产业结构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学科门类的层次和结构,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发展职业本科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核定办学规模,调整办学层次、类别、结构等。同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学生修业期满考试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结合,积极开展区域文化研究以及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大力提高服务地方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校地互动共进、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职业教育集团办学、校企联合人才培养等多元化开放办学模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在学校接受教育的被学校依法录取、
取得入学资格、依法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专业选修
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
活动的机会;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依法依规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考试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一)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二)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十八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国家、社会或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听证等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的学员,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企业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相应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一)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学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校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党政职能机构、二级学院(系部)、科研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的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章规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委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三十七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教学活动、学籍管理、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三十九条 中共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其职责为: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学校的建设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学校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科研发展等规划;
(三)审议学校有关科研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四)负责组织学校向上级推荐的备案制项目的评审;参与其他项目的评审;
(五)负责组织评定学校的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对外推荐教学和科研成果;
(六)参与评审重点建设专业,讨论重点专业建设方案并提出建议;
(七)参与推荐专业带头人和各类优秀人才;
(八)参与评审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资助出版项目;
(九)指导学校学术和科研信息交流活动,推动校际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十)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及行为进行界定,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负责研究处理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实现自主管理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处理其在校学习、生活及其他与其权益有关事项的自律组织,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工作职责,是学生联系学校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根据职能各自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教辅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对社会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二级学院(系部),实施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学校的下属办学单位,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按照学校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能。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由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支部)正、副书记、二级学院(系部)正、副院长、其他党总支(支部)委员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系部)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及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决定的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支部)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是二级学院(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二级学院党总支(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规避学校直接投资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学校依法接受各类捐赠,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进学校、园区和城市一体化建设,推进产教融合,助推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在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在学校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个人或团体。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声誉。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用心为师、学技做人。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校名(中文、蒙古文名称、成立时间)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题有校徽、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正红色,图案由校徽和学校中文名称构成。
第七十三条 学校精神:钢铁脊梁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风:学而能 贵于义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风:有善且作 以身示教
第七十六条 学校学风:专一而精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办学理念:勇争先,善作为,高水平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1日(公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主色调为钢铁灰、稀土绿、技能蓝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党委会审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启动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调整;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者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七)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